政信平臺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政策解讀
- 2019-06-21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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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一)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財預〔2017〕50號
1、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2、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3、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擔保。
(二)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財預〔2017〕87號
1、嚴禁將基礎設施建設和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3、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三)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
1、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或變相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
2、嚴禁國有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
3、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8〕101號
1、合理保障融資平臺公司正常融資需求。
2、金融機構要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融資平臺公司合理融資需求。按照一般企業標準對被劃分為“退出為一般公司類”的融資平臺公司審核放貸。
3、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規模的前提下,對存量隱性債務難以償還的,允許融資平臺公司在與金融機構協商的基礎上采取適當展期、債務重組等方式維持資金周轉。
來源:億租億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