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企業上緊新發條
- 2019-04-3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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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商業保理 企業上緊新發條
—— 上海市金融 監督管理局 發布《 關于開展本市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排查的函 》
2019 年4月26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 關于開展本市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排查的函 》( 滬金監〔2019〕 39 號 ), 該文件旨在 對上海市 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 進行排查,落實 推進促發展、強監管、防風險相關工作 。
我們從文件中可以了解到此次 排查的對象是 在 上海 市注冊成立、處于存續狀態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不包括SPV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 ; 排查的內容從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等因素展開:
(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等。
(二)企業經營狀態情況。包括是否失聯,是否正常、持續經營等。
(三)企業主要經營數據情況。包括總資產、融資租賃資產余額(或發放保理融資款本金余額)、不良租賃資產率(或不良保理資產率)等。
(四)企業合規運營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工商、稅務異常記錄,近年來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涉嫌直接或間接非法集資,是否發現存在其他風險及違規事項等。
( 五 ) 企業落實監管要求情況以及各類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或頒發業務許可)、但實際從事金融相關活動的機構開展業務情況。
此次排查從文件發布日起到2019年 6 月 20 日, 包括企業自查、各區主管部門應同步開展全面核查,最后根據排查結果形成報告。 此次排查工作由各區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牽頭,會同區內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其實早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提出了對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企業加強監管的要求,此次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文件無疑是強化了監管要求,從更細節的方面落實對企業監管,促進金融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或許在不久的將來,更多地區也將出臺行之有效的相關政策文件,加強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
根據市委、市政府機構改革總體部署,銀保監會、商務部關于做好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機構職責轉隸及監管工作的相關要求,以及《本市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典當等三類機構過渡期監管工作安排》(滬金監〔2019〕4號)有關規定,為準確掌握本市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統籌推進促發展、強監管、防風險相關工作,現就開展本市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排查工作相關事宜函告如下:
一、排查對象
此次排查的主要對象為在本市注冊成立、處于存續狀態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不包括SPV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各區排查對象主要為在轄區內注冊成立、處于存續狀態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
二、排查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等。
(二)企業經營狀態情況。包括是否失聯,是否正常、持續經營等。
(三)企業主要經營數據情況。包括總資產、融資租賃資產余額(或發放保理融資款本金余額)、不良租賃資產率(或不良保理資產率)等。
(四)企業合規運營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工商、稅務異常記錄,近年來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涉嫌直接或間接非法集資,是否發現存在其他風險及違規事項等。
(五)企業落實監管要求情況。主要包括是否按監管要求及時報送相關經營信息,此次排查中是否及時填報“企業自查表”等。
(六)企業與各類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或頒發業務許可)、但實際從事金融相關活動的機構開展業務情況。主要包括與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各類地方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財富管理機構等開展金融相關業務情況。
三、組織實施
此次排查工作由各區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行業主管部門(完成轉隸的區為金融部門,尚未完成轉隸的區為實際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各區主管部門”)具體牽頭,會同區內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轄內涉及企業多、人員力量不足,排查企業實際情況復雜的區,為保證排查工作質量,可從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建工作團隊,或聘請(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及行業協會等其他機構配合開展工作。請相關區政府在工作經費等方面保障排查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四、工作安排
此次排查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企業自查、主管部門核查同步開展。
(一)企業自查。各區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轄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按要求開展自查,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填寫“上海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狀況自查表”(見附件1)或“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自查表”(見附件2),并于2019年5月30日前將電子版及蓋章紙質版“自查表”報送區主管部門。
(二)全面核查。各區主管部門應同步開展全面核查工作,注重多部門聯動,整合多方資源,形成監管合力;通過注冊登記、稅務、外商投資信息排查及電話聯系、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轄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進行全面核查,力爭做到無死角、全覆蓋。對于核查發現存在風險及違法違規問題的企業,要逐一建立問題臺賬,依法依規進行清理。
(三)總結報告。各區主管部門應及時對企業自查、全面排查及前期日常監管中掌握的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形成以下材料,于2019年6月20日前與企業填報的“企業自查表”一并書面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1.
填寫電子版“上海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狀況核查表”(見附件3)、“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核查表”(見附件4)。
2.
形成轄區內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名單(電子版及蓋章紙質版)。具體按以下幾類情形分項提供涉及企業名單:
(1)確認失聯的企業;
(2)成立后超過6個月未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或開業后自行停止相關業務連續6個月以上的企業;
(3)注冊資本實繳不足的企業。包括設立1年以上但實繳資本不足30%的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實繳資本低于17000萬元人民幣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以及實繳資本不足5000萬元人民幣的商業保理試點企業;
(4)存在工商、稅務異常記錄,或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
(5)存在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企業;
(6)與各類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或頒發業務許可)、但實際從事金融相關活動的機構開展業務的企業。主要包括與P2P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各類地方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財富管理機構等開展金融相關業務合作的企業;
(7)未按監管要求及時報送經營信息的企業。主要指2018年以來(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為2019年以來)未按要求在相關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及時填報經營數據,及2019年以來未按銀保監會工作要求及時填報“月度情況表”的企業;
(8)不配合此次排查,或未及時填報“企業自查表”的企業;
(9)發現存在其他風險或違法違規事項的企業。
3.
形成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經營狀況排查報告(電子版及蓋章紙質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排查情況,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商業保理試點企業總體經營狀況及風險情況,排查發現的經營異常及違法違規企業及其分類處置情況,后續工作打算及建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請各區高度重視此次排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職責分工及階段部署,做好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切實把排查工作及分類處置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取得實效。
(二)注重聯動、形成合力。請各區建立健全區主管部門及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相關街(鎮)園區等各方協同聯動的日常監管及風險防控處置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審慎和合規意識,探索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切實加強聯合懲戒。
(三)突出重點、分類處置。在排查過程中應注重突出重點,將經核查發現信息和數據指標異常、涉及突出問題和風險、瞞報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作為重點對象,采取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結合方式進行深入核查。對核查發現存在風險及違法違規事項的企業,在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基礎上妥善分類處置;對不能或不愿持續從事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的企業,支持、引導其主動轉型、退出相關行業或注銷企業;對確認失聯或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企業,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責令企業變更名稱、經營范圍(不再從事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或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四)加強引導、注重實效。在排查過程中應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節奏力度,加強正面宣傳解釋,引導企業主動接受監管、依法合規經營,有效構建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行業健康規范發展長效機制。
六、其他事宜
(一)情況通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對各區組織開展此次排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將就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通報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
(二)公告懲戒。對各區排查發現的經營異常及違法違規企業,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視情況向社會公告,或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通報有關方面予以關注查處、開展聯合懲戒。
來源:《貿易金融》見習記者仲奇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