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行業的經營規則
- 2019-03-28 16:00:00
- 康海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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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2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麥、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4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麥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5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6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7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8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9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10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壹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11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12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13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14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麥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麥。
15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16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來源: 翰利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