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目前仍然在使用的重要文件及監管方式的目錄: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
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
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
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署監函〔2016〕163號
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
第一批:
上海、
重慶、
杭州、寧波、鄭州。
第二批:
廣州、
深圳。
第三批:
天津、福州、平潭。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一批:2015年3月7日,
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
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
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這12個城市設第二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
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漢市、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廈門市、唐山市、無錫市、威海市、珠海市、東莞市、義烏市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一)推行全程通關無紙化。
適用范圍:進出口。
搭建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和通關服務平臺,實現涵蓋企業備案、申報、審單、征稅、查驗、放行、轉關等各個環節的全程通關無紙化作業。報關企業通過平臺向海關申報電子清單,同時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通過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支付電子信息,清單信息和“三單”信息實現對碰。繳納稅款采用網上支付、電子支付的形式。海關審核、查驗、放行后將驗放指令電子回執反饋報關企業。
(二)明確“三單”
數據傳輸主體,統一傳輸標準。
適用范圍:進出口。
1. “三單”數據傳輸主體。
交易信息由電商企業或電商平臺企業提供;物流信.息由物流企業提供;支付信息,出口商品,由電商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實際收款信息,進口商品.由支付企業傳輸。郵政企業和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在對所傳信息真實性承擔
法律貴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代為傳輸交易、支付信息。
2 . “三單”數據格式標準。
交易信息包括訂單號、商品名稱、數量、零售價格、運費、保險費、訂購人姓名、訂購人身份證號、訂購人電話或手機號碼等信.息;支付信.息包括支付類型、支付人姓名、支付人身份證號、支付人電話或手機號碼、支付金額等信息;物流信息包括運單號、承運商品的訂單號、運抵國或地區(進口為啟運國或地區)、收貨人姓名、收貨人身份證號、收貨人電話或手機號碼。
(三)對 B2C 銷售模式按照“ B2B ”通關。
適用范圍:進出口。
著力打造跨境電子商務“B2B”交易通關模式。零售進口模式下,由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單申報方式,代辦申報、納稅等海關手續.并承擔法律貴任。零售出口模式下,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采取清單申報方式,按照貨物辦理海關通關手續,并承擔法津貴任。
(四)實行“簡化申報、清單核放、匯總統計”。
適用范圍:出口。
1 .簡化申報。
對不涉及出口征稅、出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且單票價值在人民幣 5000 元以內的跨境電子商務 B2C 出口商品,電商企業可以按照 《 進出口稅則 》 4 位稅號申報。
2 .清單核放。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 》 (以下簡稱 《 申報清單》 ) ,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經國稅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后,不再匯總申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3 .匯總統計。
符合以上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按 《 申報清單 》 匯總統計。
(五)實行“稅款擔保、集中納稅、代扣代墩”。
適用范圍:進口。
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關提交銀行稅款保函或者保證金,海關定期對零售進口模式下的商品稅款集中匯總繳納,稅款由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繳。
(六)允許批量轉關。
適用范圍:進出口。
對轉關運輸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轉關方式,轉關商品品名以總運單形式錄入“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一批”,并需隨附轉關商品詳細清單,艙單按分運單、提單、載貨清單進行管理和核銷。
(七)創新退換貨流程。
適用范圍:進出口。
1.進口退貨。
跨境電子商務進口 B2B 模式下,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退換貨手續。 B2C 直購進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關放行之日起 30 日內原狀運抵原監管場所,經海關確認后,準予不征稅復運出境,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跨年度的不予調整) ; B2C 網購保稅進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在海關放行之日起 30 日內原狀運抵原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 B 型),經海關確認后,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跨年度的不予調整),同時調整賬冊數量。
2.出口退貨。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稅或者能夠提供國稅部門未退稅證明、退稅已補稅證明,同時在出口之日起 1 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準予不征稅復運進境。
(八)有效管控風險。
適用范圍:進出口。
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體的風險管控機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綜合監管體系。“制度”即建立規范,對外明確清單和“三單”數據項內涵和申報要求,對內規范海關作業,為風險管控莫定基礎;“技術”即依托
大數據、
云計算,全面采集清單、“三單”和海關作業以及相關部門數據,并創新技術方法,為風險管控提供保障;“人工”即將人工智慧和機器智能相結合,依托
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分析和處置。“事前”即預設閥值類風險參數,對超量、超額購買等進行有效控制;“事中”即在實施清單和“三單”相關數據自動比對基礎上,下達布控指令和設置風險參數,重點防控安全準入風險,同時提示并處置稅收風險;“事后”即適時對企業實施稽查。
(九)對接“單一窗口”平臺,強化通關協作。
適用范圍:進出口。
依托電子口岸,在
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基礎上,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單一窗口”,實現跨境電子商務一點接入、一次遞交、統一反饋,推動跨境電子商務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落實口岸部門“三互”,實現口岸各部門信息共享。
(十)實行大數據共享。
適用范圍:進出口。
通過地方政府建設的“六體系、兩平臺”,獲取其他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數據、個人征信記錄等信息,完善海關信用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同時,向電子口岸平臺開放跨境電子商務申報接口及數據交換通道,共享海關企業信用等級數據,支持地方政府電商信用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統計
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體系等“六體系、兩平臺”建設。